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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

时间:2016-8-24 9:51:00 |   浏览:

  

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省有关部门,各金融机构:

为鼓励企业诚信纳税,帮助广大诚信纳税企业解决融资问题,有效扩大企业融资渠道,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《关于实施“税融通”业务的若干意见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附件:关于实施“税融通”业务的若干意见

 

 

 

省政府金融办 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   省财政厅

 

 

 

 

省工商局   安徽省国税局   省地税局

 

 

 

 

人行合肥中心支行   安徽银监局

2015年9月10日


  附件

 

关于实施“税融通”业务的若干意见

 

近年来,我省各地不断探索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有效措施,积极推动纳税信用成果运用,开展“税融通”业务,取得了积极成效。为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系列文件精神,推动信用建设与市场主体融资扶持的有效结合,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、融资贵、守信难问题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《关于开展“银税互动”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》(税总发〔2015〕96号)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在全省实施“税融通”业务提出如下意见:

一、充分认识实施“税融通”业务的重要意义

“税融通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纳税情况,向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。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,可以将纳税记录作为企业信用,向金融机构贷款申请。开展“税融通”业务,一是有利于调动广大中小微企业依法纳税的积极性,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;二是有利于引导信贷、担保资源流向业绩好、效益高、讲诚信的中小微企业;三是有利于推动银行业务创新,为银行拓展业务提供新的渠道和机遇。各地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,大力推广“税融通”业务。

二、明确扶持政策

1.业务对象。“税融通”业务面向中小微企业,申请业务的企业应有2年及以上纳税记录、无不良信用记录、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、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等要求。贷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。国家明禁的淘汰类、产能落后、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。

2.开展主体。

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,与税务部门密切联系,积极创造条件,自主开展“税融通”业务。

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、税务部门以及银行要建立沟通机制,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。

省成立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省财政厅、省工商局、省国税局、省地税局、人行合肥中心支行、安徽银监局、省信用担保集团等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,负责协调落实“税融通”业务各项具体工作。各市、县政府要明确当地牵头部门,参照省里做法建立联席会议机制,负责协调推进工作。

3.融资担保额度。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。具体担保额度由所在市、县联席会议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,按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(具体放大倍数由市县联席会议视情确定)。融资额度一年一核,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。

4.融资成本和担保条件。银行对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,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。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,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,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供抵质押物作为反担保,银行给予利率优惠,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20%,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%。

5.风险分担。“税融通”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,贷款风险补偿纳入银政担“4321”风险分担体系。

三、优化业务流程

1.核定公示。每年4月底前,市、县税务部门向同级联席会议提供B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最近两年纳税记录,联席会议根据各企业纳税额、税收增幅、纳税诚信等情况将符合“税融通”业务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享受“税融通”信用担保额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今年要在10月底之前完成核定公示工作。

2.确定主办银行。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需要办理“税融通”业务的中小微企业,要选择1家银行作为其业务主办银行并向当地联席会议备案,由联席会议统一将信息报送至各相关银行。

3.申请贷款。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的中小微企业,可向主办银行直接申请贷款;需要担保的,由银行先行办理,并代收担保费,在放款前经融资担保机构依规确定后即可放款。

4.单独信贷审批。经办银行对“税融通”应单独流程、单独考核、单列额度,及时向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。从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,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办理时间不多于5个工作日。

5.银担批量合作。融资担保机构专门开发“税融通”担保产品,制定制式委托担保合同,委托银行受理,开展批量合作。

四、确保纳税信息通畅安全

1.及时提供纳税信息。各级税务部门要科学动态管理纳税人信用,按照“税融通”业务要求,认真核实当地中小微企业近2年纳税信用状况,根据纳税人授权,及时向银行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信息。各级税务部门要指定承办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“税融通”业务。

2.确保信息安全。税务部门要与业务经办银行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保密协议,确保合法、合规使用涉税信息。“税融通”业务经办银行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引导业务办理人员学习、遵守《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》,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,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。

五、严控贷款风险

实施“税融通”业务要坚持依法依规办理。“税融通”贷款企业应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,对严重违法违规、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。银行应对贷款用途真实性和合法性跟踪检查,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。加强借款企业贷中、贷后监控,强化对借款企业现金流量和企业日常纳税行为的监测分析。对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、纳税信用恶化、涉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、变更贷款用途等情况,银行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,保证贷款安全。支持银行为“税融通”客户企业开立专户,成为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,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,做到封闭运行。做好“税融通”业务不良贷款统计工作,定期向当地牵头协调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、银行监管派驻机构报送。严厉打击欺诈、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行为。

六、注意宣传引导

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向纳税人介绍“税融通”业务,可制作宣传品摆放在各办税服务厅及业务经办银行窗口,及时为纳税人提供“税融通”信息服务。各有关部门应通过网络、新闻媒体、12366热线等载体,积极宣传“税融通”业务,提高知晓率和影响力,营造诚信纳税融资的良好氛围。

七、加强组织领导

省政府金融办要发挥“税融通”业务牵头单位作用,负责依法依规协调规范推进各项工作。省国税局、省地税局指导基层税务部门积极与当地业务经办银行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做好“税融通”业务所需各项工作。人行合肥中心支行、安徽银监局大力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“税融通”业务,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。省财政厅协调指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“税融通”业务,提供必要的担保增信服务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省工商局加强政策宣传,推动“税融通”业务开展。各市、县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,尽快出台“税融通”实施细则,落实风险补偿资金,及时掌握业务开展动态,定期通报业务开展情况,确保“税融通”业务顺利开展、取得实效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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